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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居民区、宾馆、饭店、体育场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大专院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的工厂及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四)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旧城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旧城区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条 对单位或个人侵占、改用已建成或规划的城市绿地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从侵占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天十元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造成树木死亡和绿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并处以赔偿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一)攀折树枝、任意采摘花卉、果实;
  (二)利用树木、花卉、护栏搭晒衣物和其他物品;
  (三)在草坪、绿篱、树木旁焚烧树叶、秸秆等杂物;
  (四)在树木、花卉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
  (五)向树木、花草倾倒污水、热水;
  (六)在绿地放牧;
  (七)距绿地、行道树、绿篱一点五米内设置有炉灶的饮食摊点;
  (八)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被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砍伐树木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
  (二)盗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
  (三)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应予赔偿,处以二百元以上罚款;
  (四)毁坏百年以上树木的,每株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毁坏稀有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树木的,每株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和贴挂的;
  (二)在城市道路、广场抛撒、焚烧纸钱冥票的;
  (三)机动车污损不洁的;
  (四)司乘人员沿途抛撒杂物的;
  (五)将垃圾抛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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