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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制定的《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河管委会范围内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查处的各类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是本辖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户外广告违法设置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机动车辆违法占用人行道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城市绿化违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城管执法部门处罚不当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理,受理跨区案件。
  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污染及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排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建筑工地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河管委会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由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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