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检疫检验制度
(五)强化产地检疫。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产地检疫工作由畜牧兽医部门组织村防疫员实施,村社干部协助开展检疫工作。农户自宰自食的生猪应依法报检。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做到一畜一证;对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栏。
(六)强化屠宰检疫。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定点屠宰厂、场、点检疫,严格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凡无检疫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得入厂、场、点屠宰;凡宰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
(七)强化驻厂检疫。要依法进一步完善肉类加工厂驻厂检疫制度,严把收购检疫关,做到头蹄、胴体、内脏、旋毛虫同步检疫,严格分割、入库、出库等环节的检查监督。对检疫合格的产品粘贴检疫合格标识和签发检疫证明,准予出厂。
(八)强化检疫监督。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地检疫、屠宰检疫、驻厂检疫和畜禽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加强市场禽类检疫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外运报检点必须做到“四公开”(法律法规、制度、人员、收费标准公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证验物,对证物相符的经消毒、登记、凭产地检疫证明换发出县境证明及非疫区证明后放行。
四、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九)落实病死动物“四不一处理”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严格依照《
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坚决做到“四不一处理”,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一律按规定就地焚烧或深埋处理。各县(区)公安、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收购、运输、屠宰、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产品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十)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县(区)、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