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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外墙面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有关问题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外墙面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有关问题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05〕43号)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科〔2002〕209号)精神,为加快新型墙体、外墙面材料和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墙体、外墙面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推广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是贯彻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的重大举措。今后,以“建筑四节”(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为重点,着重从规划、标准、科技、政策及产业化等方面综合研究,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在城镇规划区范围新建建筑应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逐步提高新型墙体、外墙面材料的生产和应用。市城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使用能耗大、安全性差和污染环境的外墙装饰材料,禁止使用外墙瓷砖,优先使用高性能外墙涂料。到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要达到6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70%以上。

  二、齐抓共管,落实责任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墙体、外墙面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的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新型墙体、外墙面材料发展和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加强新产品的认定应用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发改、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工商、税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外墙面材料发展与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凡无节能篇章或节能篇章未经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立项;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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