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依照中编办《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关于职业卫生职能的分工精神,各级政府要加强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多部门参加的不定期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卫生、安全、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工会、公安等部门要依照法定的职责,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
各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要按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紧围绕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这个中心,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通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工伤等社会保险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等待遇;各级公安部门要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工会组织要做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以职业病防治工作为重点的劳动关系的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三、狠抓源头治理,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病和职业性疾患,不仅给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身心痛苦,而且造成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严重丧失。从一个国家、一个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讲,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着眼点还在于它所保护的是社会的劳动力资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以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用人单位发生破产、关闭、解散、改制等情况时,应当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要筹措资金落实检查出职业病人员待遇。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在引进项目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把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准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严把危害源头控制关。加强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特别是在项目引进开发过程中,对于工艺落后,尘毒危害治理难度大,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禁止引进。对有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卫生审核,各级发展改革委等综合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卫生职业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取得由安监部门发放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不得从事相关作业,以杜绝和防止新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发生。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机构进行从业前、就业中的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