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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
(赣国税发〔2005〕354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充分发挥普通发票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结合江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另按有关规定执行)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创新管理理念
  普通发票管理不仅是一项单纯的税收业务,更是一项涉及到纳税人,延伸到消费者的社会性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从服务经济大局的高度,提高对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认识,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要从依法治税的高度,提高对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认识,切实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畸重畸轻、买难卖难的问题,培育纳税人主动领票、主动用票意识,把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作为税收源泉控管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从优化服务水平的高度,创新管理理念,把普通发票管理同加强个体税收定额核定、加强市场税收分类管理结合起来,把普通发票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管理与服务并举,找准工作突破口,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二、依法管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管理办法
  (一)规范纳税人用票
  1.推行普通发票普遍领用。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按规定办理普通发票领购手续,领购、开具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普通发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检查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对“双定户”可以从高核定其“双定税额”。非乡(镇)政府所在地且地处边远农村、山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领购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生的业务收入需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2.推行普通发票逐笔开具。纳税人发生生产经营行为取得收入(支付款项)时,必须按规定逐笔开具发票。对纳税人一次销售小额商品、提供零星劳务或收购金额在25元以下,购货方(出售方)未索取发票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
  3.完善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赣国税发〔2004〕259号)的规定加强对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对各地在代开发票过程中反映的不易取得购货方证明及在农村偏远地区不易取得身份证明的情况,作适当放宽。即将赣国税发〔2004〕259号文件中第九条改为“若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为个人,并且销售货物和劳务的金额不超过1000元,只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销售初级农产品金额不超过200元,可以暂不提供身份证明。”此外,为加强部分特殊经营项目源头控管,适当放宽代开发票范围。一是主管国税机关可委托高速公路建设部门购进砂石等建材时代开发票代收税款。二是授权供应居民水、电、煤气、天然气的企业可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用户缴纳费用的同时代开发票。各设区市国税局可制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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