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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基事项的管理

  1.对纳税人税前扣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实地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核查税前扣除数额的准确性;经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应督促纳税人当年扣除。

  2.对纳税检查调增应纳税额较大的,应加强日常纳税辅导,按季(月)检查财务核算情况,指导纳税人做好年度汇算清缴,做好纳税评估。

  3.其他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基事项的管理,由县(市、区)国税局根据本地分类管理情况具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将纳入预警管理的事项,分户填制《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卡》,进行重点管理,并作为日常监控和纳税评估的重点。

  县(市、区)国税局税政法规部门对纳入预警管理的事项和企业应组织2次评估或专项检查。

第五章 管理方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适度的集中管理为辅。

  (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按照同级监管的原则实行集中就地监管。

  (二)就地纳税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实行划片属地管理。

  (三)非增值税企业,以及特殊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相对集中在一个税源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以户籍管理为主,以行业管理为辅。

  (一)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凡条件具备的,应结合增值税实行驻企管理。

  (二)一般税源企业的管理,按经济区划,分行业归口到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以查账征收方式为主,核定征收方式为辅。引导和促使纳税人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逐步过渡到查账征收。

  (一)对新设立的企业,当年可采取定率预征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可视情况采取定率或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经审查认定,应改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以定率征收为主,控制定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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