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涉税审批审核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权限的涉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密切关注企业对外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税前弥补亏损等重大涉税事项。
(四)开展纳税评估。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应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实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通过对同一户企业历年纵向对比和同一行业企业税负横向分析,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合理税收负担。
第二十条 一般税源企业的管理应以管事为主,分行业进行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做好征期后的催报催缴工作,督促纳税人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
(二)做好涉税审批审核事项的调查核实及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台账。
(三)搞好日常咨询辅导。经常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及会计核算情况,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做好纳税宣传与辅导工作。
(四)开展纳税评估。利用“一户式”储存信息资料和行业税负及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对严重偏离指标参数的企业,应组织实地检查。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调整为定率核定征收。
第二十一条 特殊行业企业的管理应突出不同行业特点,实行个性化管理,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管理内容和方式由各县(市、区)国税局根据特殊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分类管理应突出风险事项的控制,有效防范税收管理风险。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纳入预警管理。
(一)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连续2年亏损或税前亏损弥补;
(三)关联企业交易额占企业交易额20%以上;
(四)发生偷税行为;
(五)重大会计事项调整,或出现股权投资、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且价值较大的;
(六)实行合并分立、兼并的,或改组改制;
(七)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纳税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占申报额20%以上,以及其他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预警管理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