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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及要求,细分管理内容,突出管理的重点,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税基、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的管理。

  第十八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由当地国税机关按照“同级监管”的原则,实施企业所得税监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督促办理税务登记。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由“同级监管国税机关”督促其按照属地原则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受理涉税审核审批事项。及时受理、审核、报送纳税人的涉税申报申请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权限的涉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三)受理审核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重点审核: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与各成员企业(单位)和本级纳税申报表汇总数额的一致性,纳税申报表主要数据指标与财务会计报表主要指标的相关性,以及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确认后,由纳税人在指定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

  (四)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了解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的执行及变化情况,督促成员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做好反馈信息的台账管理。

  (五)组织评估检查。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监管国税机关应组织纳税评估或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应以管户为主,突出管理深度。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掌握生产经营情况和申报纳税的信息。重点了解其生产经营、产品结构、资金周转、市场行情等动态情况,以及财务税收指标参数和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等管理信息,结合“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信息资料分户建立涉税档案和相关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预缴、减免税、亏损或弥补亏损、改组改制、股权或债务重组、合并分立以及重大税收政策变动等信息。

  (二)定期做好税源分析。坚持按季分析税源增减变化及相关因素,对纳税人收入和成本费用变化异常的,应查找原因,提出征管建议,堵塞征管漏洞。税源管理部门应按季上报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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