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除特殊行业纳税人外,其他企业若同时具备汇总纳税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类型条件,且出现跨类交叉时,应按汇总纳税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类的顺序归类管理。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按照规范的管理类别及确认条件和标准进行认定,采用初次认定和变更认定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初始认定工作程序:
新设立(登记)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由县(市、区)国税局征管部门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征管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表、工商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表等资料,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条件和标准,提出分类管理的初步意见和建议,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初始认定表》(一式四份),报本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由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分局)管理。同时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初始认定表》分送给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分局)、办税服务厅和税政法规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变更认定工作程序:
(一)提出变更建议。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及核算、履行纳税义务,以及对其纳税评估、日常税收检查等情况,在每年4月底以前,提出分类变更意见和建议,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变更认定表》(一式四份),经税源管理部门(分局)负责人审查后,报送县(市、区)国税局征管部门审核。
(二)审核。县(市、区)国税局征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认定条件及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呈报本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变更调整。征管部门应根据本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将变更分类的企业送交相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通知原税源管理部门(分局)办理企业征管资料移交手续。同时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变更认定表》分送给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分局)、办税服务厅和税政法规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重点税源企业一经认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他类型企业在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变更程序调整管理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