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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协调原则。分类管理应与税源户籍管理相一致,与征管、稽查、计统等综合管理相配合,形成税收征管的合力。

  (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税收服务需求,增强税收服务意识,探索个性化税收服务途径,改进税收服务方式,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坚持税源管理与税基管理相结合,坚持分类管理与纳税评估相结合,坚持依法征管与优化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 分类

  第六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内在规律和基本要求,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生产经营规模和行业特点,以及不同的管理事项,可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汇总纳税企业类、重点税源企业类、一般税源企业类、特殊行业企业类等四种类型。

  第七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总机构(集团公司)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第八条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就地纳税企业中销售(营业)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达到一定标准或注册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

  第九条 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重点税源企业和特殊行业企业之外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十条 特殊行业企业,是指实行就地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和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各类型企业的确认条件:

  (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予以确认。

  (二)重点税源企业和一般税源企业,按照企业的注册资金、年销售(营业)收入额、年应纳税所得额或年应纳所得税额以及企业纳税信誉等不同条件,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具体制定确认标准。

  (三)特殊行业企业按指定的特定行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范围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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