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实现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附件:1.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初始认定表(略)
2.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变更认定表(略)
3.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卡(略)
二○○六年一月六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法规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实现企业所得税征管科学化、精细化,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和征收方式等不同情况,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合理划分管理对象,明确管理内容,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实施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控管。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以管理对象全面、管理内容精细、管理方法科学、管理手段规范、征纳成本最小、税收服务优化、税源监控有效为目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分类管理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方法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效能原则。分类管理要因地制宜,符合实际。既简便易行,便于操作,又突出管理重点,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