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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实现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附件:1.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初始认定表(略)

  2.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变更认定表(略)

  3.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卡(略)

二○○六年一月六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法规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实现企业所得税征管科学化、精细化,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和征收方式等不同情况,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合理划分管理对象,明确管理内容,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实施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控管。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以管理对象全面、管理内容精细、管理方法科学、管理手段规范、征纳成本最小、税收服务优化、税源监控有效为目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分类管理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方法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效能原则。分类管理要因地制宜,符合实际。既简便易行,便于操作,又突出管理重点,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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