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医生在为艾滋病病人进行抗病毒治疗前,必须向病人详细说明治疗计划和服药时间,及可能出现的毒副反应,并在病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进行治疗。
抗病毒治疗原则上以家庭治疗为主,艾滋病病人在门诊治疗一次限领30天以内的药量,并遵从医嘱,依时服药。常见机会性感染的诊断与治疗原则上在门诊治疗为主,病人需住院治疗者,由市艾滋病临床治疗技术指导小组2名以上专家签署意见,与指定医院签署“免费治疗管理协议”后予以住院治疗。
第十二条 在进行免费检测和治疗时,医务人员须认真核对病人身份证和免费治疗卡、详细诊疗情况记录本,防止假冒顶替和重复取药现象。如患者未按医嘱治疗,将免费抗病毒药物变卖谋利,一经核实,取消其免费检测、抗病毒治疗和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感染艾滋病病毒孕产妇的母婴阻断: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应开展母婴阻断咨询,建议其中止妊娠,对不能或不愿中止妊娠者给予母婴阻断治疗。需接受母婴阻断治疗的孕产妇需先按第十条至第十一条进行转诊及登记,然后进行母婴阻断治疗和分娩后婴儿的检测、随访。
第十四条 市东湖医院负责做好艾滋病病人治疗登记工作,建立抗病毒药品领取、发放登记制度,及抗病毒治疗病历档案和管理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治疗资料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辖区内艾滋病病人治疗管理信息资料汇总后报区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全市资料收集整理后上报市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四章 药品的采购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年12月20日前,根据辖区艾滋病流行及发病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数、需实施母婴阻断的人数,以确定所需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制订出本区的年度药品分配使用计划,经区卫生局核后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全市的年度药品分配使用计划汇总、核实后报市卫生局审核,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和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运作方式进行药品采购。
第十六条 药品的使用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