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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合肥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6年合肥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合财建[2006]253号)


  为大力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全面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优化服务行业结构,培育新兴产业,提高服务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申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营地址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分所有制性质;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

  (三)项目确属2006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二、引导资金的导向和要求

  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以及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但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服务业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2006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体现下列导向和要求:

  (一)促进现代物流、综合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二)大力推进功能创新、交易方式先进和专业性强的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增强市场辐射力,进一步做大做强专业市场。

  (三)加强流通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传统商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别是农副产品配送供应连锁及社区商业网络经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四)鼓励创造服务业自主品牌,推进和培育服务业品牌建设。

  三、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商业基础设施及大中型市场建设。商业基础设施建设指为提升城市商业内涵,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商业流通格局,进行商业特色街及商业中心区的改造、建设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06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大中型市场建设指大中型专业市场、农村专业市场和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市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和县(区)、乡镇建设规划要求。其中:大中型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006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村专业市场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2006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农贸市场建设指市场的新建、迁建以及“农改超”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6年当年完成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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