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4.1.2 重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2)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3)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4)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7)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8)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4.1.3 较重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区)重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2)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当地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较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较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区)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乡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县(区)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区)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1.4 一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1)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2)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急响应接到一般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区)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县(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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