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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和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天保工程资金必须始终按照“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的要求严格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金管理使用的内控制度,坚持以工程县为核算单位的“报帐制”,全面推行集体会审与“一支笔”审批的制约机制。要严禁滞留、平调、挤占、挪用工程资金,不得违规使用大额现金直接结算。工程实施单位要强化自查,务必“纠早、纠小、纠了”。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积极落实配套资金,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将工程资金拨付到工程实施单位。凡是审计、监察查处的违规违纪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整改,彻底纠正。对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应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要强化领导,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高效使用、保证资金安全,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四、严格监管,逗硬考核
  天保工程投资大、规模大、影响大、要求高,从1998年以来,国家每年投入我市天保工程资金4000多万元,使全市1350万亩森林得到有效保护。但一些县区和部门在实施天保工程中,机构不落实、人员不到位、报表不统一、衔接不够严,致使工程实施缺乏统一性和连续性。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地天保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工程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天保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实绩考核制度、执法监察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检查考核的结果对天保工程建设任务、资金进行宏观调控。国家、省、市级检查验收及审计、稽查等结果作为“四到县区”(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县区,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负责的管理方式)考核依据并通报县区人大常委会。“四到县区”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有建设条件的适当加大投资力度;工程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任务、资金进行调减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暂停安排其建设任务和资金,按违反天保工程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认真落实天保工程政府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天保工程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每年签订政府和部门“双线”目标责任书,把天保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职能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林业部门做好工程实施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质量负主要责任;计划部门要做好计划的衔接和安排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工程资金划拨和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工程实施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执纪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天保工程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明确职责,协调解决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稳定和完善天保工程管理机构,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天保工程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能力建设,搞好业务培训指导,提高管理水平。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实施天保工程最基层的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执法监督、技术指导作用,其公益性事务所需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纳入预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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