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十五”环境质量报告书评选工作的通知
(新环监发[2006]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环保局:
《环境质量报告书》是环境监测成果的集中体现,是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具体形式,也是环境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决定2006年对“十五”期间的《环境质量报告书(2001~2005)》进行评比。根据总局的决定国家环境监测总站下发了《关于评选“十五”期间全国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的通知》,自治区环保局将组织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全疆“十五”环境质量报告书进行评选,并推荐参加全国“十五”期间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评比,现将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十五”环境质量报告书应突出体现完整性、科学性、逻辑性和创新性方面的要求。
2、“十五”环境质量报告书应包含以下四部分内容:(1)经济、社会及自然概况(2)环境质量状况(3)环境质量影响因素分析(4)结论与对策。每部分内容应严格按照“十五”期间全国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评选标准的要求编写。
3、“十五”环境质量报告书应突出说清环境质量变化的原因及变化趋势分析。
4、“十五”环境质量报告书应有针对环境问题而做的专题分析、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