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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新环财发[2005]4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全面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决策的更高层面预防不良环境影响、防范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自治区《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5]18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规划环评,认真履行审查职能
  开展规划环评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意见》的附件“自治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目录”中明确规定了我区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和相应评价类型。目录涉及的规划报批前必须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规划一同报规划的审批机关,否则审批机关不予受理。规划审批机关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由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对进行报告书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有关规划管理、审批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切实认真贯彻《意见》、加强规划的环境管理,把好审查关,使环境保护更好地参与宏观决策。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进行,并结合不同规划的特点适当调整、补充,重点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进行分析论证。对涉及环境敏感目标的石化项目集中的工业园区、基地规划以及存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规划,尤其要重视环境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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