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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开通运行的通知

  第二条 各地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应高度重视系统操作运用情况,系统操作运用情况将纳入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体系。
  第三条 系统用户在操作使用系统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系统内网上公布的信息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各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工作要充分运用系统,以下工作必须通过系统进行:
  (一)公告通知、工作简报、执法情况、调查与思考、文化市场要讯、全省文化市场信息等信息的编发;
  (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
  (三)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和文化市场督查通知;
  (四)文化市场行政许可、场所基本信息登记和证书打印;
  (五)文化市场有关统计报表;
  (六)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登记;
  第六条 系统内文化市场信息、行政处罚、举报受理、督查通知、行政许可、场所基本信息、统计报表、日常检查登记的数据将作为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监督指导的依据。
  第七条 本系统用户为全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全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须能正确操作运用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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