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3年度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的通告
(文政发〔2003〕6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州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维护烟叶收购调拨流通秩序,确保2003年度烟叶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2003年度烟叶收购工作,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烟叶必须由各县烟草公司凭《烟叶收购许可证》,按签订的合同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收购和调拨。违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县烟草公司在烟叶收购期间,必须按合同签订的收购量收购烟叶,对无合同的烟叶和超合同的烟叶一律不准收购,违者将追究直接领导和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切实维护烟叶收购和调拨的正常秩序,严格合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和倒卖烟叶收购合同,严禁烟叶自由上市和私下交易。禁止收购外地州烟叶,各地生产的烟叶只能在辖区内指定的烟站交售,不得跨县、跨乡(镇)异地交售。违者一律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倒买倒卖烟叶的,从严从重处罚。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非法收购、抢购烟叶者提供烟叶窝藏场所和运输工具。违者除没收烟叶外,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六、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收购烟叶进行加工。凡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严禁从事烟叶商品性加工生产。违者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原料及加工设备,并处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各执法部门查获非法经营、收购、运输的烟叶,一律交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没收处理,严禁擅自处置,更不得罚款放行。违者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