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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办法》的通知
(吉社保[2005]52号)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经办环节的操作行为,增加经办工作透明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业务管理漏洞,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省公司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

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
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经办环节的操作行为,增加经办工作透明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业务管理漏洞,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特制定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主要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办法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复核监督控制办法

  (一)各级社保公司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向已参保和新参保单位提出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要求。涉及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需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向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申报。

  (二)社会保险公司业务部门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要进行初步核定,然后先据此基数进行征缴。同时,要将初步核定的缴费基数分单位制成明细,连同相关资料转交给本公司稽核审计部门。

  (三)稽核审计部门接到业务部门提供的各单位缴费基数明细后,要认真进行复核。同时,要制定对企业缴费基数做进一步稽核的计划,再按计划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实地和书面稽核。稽核后确认的缴费基数结果要反馈给业务部门据以征缴,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企业进行公示,接受参保职工监督。

  二、享受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审核及待遇发放监督控制办法

  (一)新增退休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首先由业务部门对其享受待遇资格、享受待遇金额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交稽核审计部门审核;

  (二)稽核审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审核结果在业务经办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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