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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同意海林市城市外环路(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同意海林市城市外环路(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黑财综〔2005〕116号)


海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征收海林市外环路通行费用的请示》(海政呈[2005]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为支持海林市旅游经济的发展,缓解通往镜泊湖、中国雪乡的过境交通压力,偿还海林市城市外环路(桥)工程建设银行贷款,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198号令)、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1998年22号令)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桥梁收费站(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3]6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市利用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城市外环路(桥)工程项目,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车后,如符合国家关于城市环路(桥)收费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征收办法、收费站(点)的设置待工程竣工前2个月由你市申报,省财政厅、物价局和建设厅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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