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采取按季(或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季度预缴或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在填写时,只需填写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缴所得税额等项目,并在预缴方式一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进行个人所得税预缴或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所得率征收)纳税申报表》,在填写时,只需填写销售(经营)收入(或成本费用)、核定征收率和应纳所得税额等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采取按季(或月)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的年应纳税额分解到每季(或月),纳税人根据每季(或月)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者《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填制所得税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所得税额一栏,并在预缴方式一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的税额。
五、其他征管要求
(一)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审定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提高核算水平,逐步纳入查帐征收所得税的范围。
(三)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遵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并计算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严禁擅自提高和降低应税所得率。同时,要充分结合和发挥征管系统在核定征收所得税工作中的监控、统计、汇总作用,正确使用有关征管文书,认真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四)纳税人对其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税务机关组织鉴定评估或者经过稽查部门稽查后,根据鉴定评估报告或稽查结论确定征收方式。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徐地税发[2000]85号文件及市局下发的其他有关所得税的文件,凡与本通知无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