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在定额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地理位置、经营面积、装修档次、用工人数、房屋是否租用等具体情况。
各单位对定额征收方式应严格掌握,经鉴定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应按年从高核定,一般不得低于上年度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按新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方法计算出的所得税额。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情况和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情况及核定依据上报市局备案。
三、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办法
(一)申请审批程序
1、纳税人对照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标准,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据实填写上报。
2、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分局)受理纳税人的鉴定表后,应严格进行审核,根据日常征收管理情况提出对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建议。对生产经营情况复杂、情况不明的纳税人申请情况与实际征管中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应派员进行实地调查。
3、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鉴定表后,经审核确定,在鉴定表有关审批栏目内注明纳税人应采用的征收方式,并加盖县级税务机关公章。
(二)发现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与实际不符问题的处理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或纳税评估中发现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能按照查账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填写《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表》(见附件二),转交纳税人所属地税征管机关,经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分局税政部门和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并对当年所得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结算。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纳税人认为确需调整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填写《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报告书》(见附件三)一式三份,连同原征收方式鉴定表及有关附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由县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长批准,可以调整应税所得率。
(四)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如因纳税人不能单独核算,无法确定其主营业务项目的,按其经营行业从高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