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能够安全保管及正确使用、填开地税各类发票的;
2、核定征收企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或者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7)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或者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8)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计税依据及计算办法
1、对暂不具备查帐征收方式条件的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实行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核定征收办法。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如下办法核定税款: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