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6]1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征管质量,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5号)及税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所得税征管的具体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分类
(一)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适用范围
凡属我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通知关于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规定。
(二)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分类
1、查账征收企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1)发生纳税义务,能够按照税法的规定及税务机关决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2)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经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或检查审核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在5%以内的;
(3)企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记账、核算,会计人员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能正确填列所得税申报表的;
(4)设立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
(5)按规定的核算内容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凭证,建立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各项经济业务按顺序逐笔进行登记、核算的;
(6)原始凭证真实合法,能够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证证一致、证账一致、账账一致、账表一致、账实一致,记账凭证和有关账簿按规定期限进行完整保管的;
(7)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能按时、准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的;
(8)能够准确核算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