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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小额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根据议事规则确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分级审批。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各单位应明确审批权限。
  第九条 采购计划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指定公告栏上完整公布经审核批准的采购计划。

第三章 采购的实施

  第十条 小额医疗设备的采购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第十一条 小额医疗设备的公开招标,必须按公开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需要,对供应商及其提供的小额医疗设备进行资质审查(公开招标项目除外)。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生产或经营资格,提供的小额医疗设备应具备生产许可批件(进口产品提供注册证和口岸检验报告),能满足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参数、质量和售后服务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依照议事规则成立小额医疗设备采购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须有医疗设备管理专业人员、使用科室专业人员和财务人员参加。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文本由采购单位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按本单位合同审核程序审核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应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并附医疗设备配置清单。有专用消耗品和试剂的设备,须约定专用消耗品和试剂价格。
  第十七条 货款支付依照合同规定的商务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签订前应有采购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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