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从全市各领域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专家中选聘,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可适量聘请能起到实质性作用的市外知名专家。专家的选聘条件是:
(一)对于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有较深造诣、知识面广博的综合型人才;
(二)勇于改革、锐意进取、思想解放、研究分析与咨询能力强的专家;
(三)对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聘。
第十四条 为了规范决策与咨询行为,在本市党政机关领导岗位上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属选聘对象。
第十五条 专家人选由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或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报主任会议审定。市政府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聘任专家,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专家,提请市政府解聘。
第十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项目有关的信息;
(二)参与咨询项目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咨询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予以必要的协助;
(四)获得工作经费与报酬;
(五)辞去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八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市政府要求提出咨询意见,参加有关活动;
(二)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咨询活动:
(一)本人与咨询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二)存在可能影响专家意见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议,主任会议审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