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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实施食品放心工程2006-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3、继续实行生猪屠宰和肉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实行市长、县(区)长、商务主管部门一把手问责制,屠宰(厂)场业主是生猪屠宰和肉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完善生猪屠宰和肉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在2004年与定点屠宰(厂)场签定肉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并完善责任制内容,把责任落实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企业,做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监管得力,企业依法经营,确保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

  4、深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达标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等标准要求整顿和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一步提高各屠宰(厂)场办(厂)场条件,对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且达不到定点要求的企业坚决取缔定点资格。根据国家《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 10396─2005)的要求实施等级达标工作,对2006年底前达不到☆级以上(含☆级)的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给予警告,2007年底前还达不到☆级以上(含☆级)的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给予亮黄牌,2008年底前仍达不到☆级以上(含☆级)的城区定点屠宰(厂)场予以取缔。在2009年底以前,力争达到☆☆级标准2个,☆☆☆级标准1个,2010年以前,达标合格率达到100%。

  5、加强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加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深入开展“诚信兴商”活动,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食品加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对长期守法经营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并在经营市场实行“诚信经营”公示牌;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售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病害肉等严重失信企业要实行重点监管,并采取信用提示、警示、公示,依法取消市场准入,形成完善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到2007年底以前,制定屠宰(厂)场信用等级标准,实施量化分级,动态信用管理,根据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的差别确定监管力度,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抓好肉食品安全信用制度。

  6、理顺屠宰(厂)场生产经营体制

  2008年以前,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屠、销分离的生产经营模式,改变现有的经营管理人员参与生猪的屠宰分割及屠(厂)场人员过多,不利于管理和机械化流水线作业的现状,形成科学的生产经营模式和符合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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