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安监局审批发证的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安监管〔2005〕351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201号,简称为“1+6”文件),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现就省安监局审批发证的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我局对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并组织审查发证的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站、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剧毒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剧毒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审查定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登记等9项许可项目,不再承担材料受理和初审工作。
二、请你们监督辖区内需要办理上述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落实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工作。整改符合条件后,督促企业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地址:广州市越华路旧仓巷81号,电话:020-83351596,传真:020-83353206)。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各区要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督促辖区内尚未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申请,即到目前为止未取得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受理回执或不予批准通知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提出办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办证申请的,将依法予以关闭。
四、各区要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于2006年3月31日前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生产企业于2006年6月30日前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取得许可证的,将依法予以关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