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须指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联络部门和一名安全生产联络员并书面报市安委办备案;因工作需要有所变动时,须于一周内书面报市安委办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姓名、部门及职务、联系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等。
各成员单位须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联络部门和联络员的通讯畅通。
2、安全生产联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承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具体管理职能。
3、安全生产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向本单位领导传达市安委会领导指示精神及有关文件,并及时反馈贯彻情况;
(2)负责督办市安委办交办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3)负责向市安委办定期上报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负责向市安委办定期汇报本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会议制度
1、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按《深圳市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规程》(深府办〔2001〕79号)执行。
2、市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安委会主任或经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代表市政府审议全市安全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由市安委会主任或经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后实施。会议必须由市安委会成员亲自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向市安委会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可指定其他负责人参加。
3、市安委会主任会议。
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审议解决全市安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会议必须由市安委会各位主任、副主任亲自参加,原则上不得请假。
(三)文件签发制度
1、市安委会文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必要时可由市安委会主任委托其他副主任签发。
2、市安委办文件由市安委办主任或由市安委办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四)督办制度
1、市安委办对事故隐患实行督办制度。市安委办对受理的安全生产投诉、意见、建议等以督办函或转办函的形式发给各有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函件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将结果书面回复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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