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安〔2006〕2号)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全市第三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领导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安委会的组成
(一)市安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建设、交通、公安、质监、监察和总工会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贸工、教育、科技信息、公安消防、公安交警、公安治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规划、水务、农林渔业、文化、卫生、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旅游、法制、国资、体育、气象、团市委、建筑工务署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海事、深圳警备区、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二)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市安委办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需变更其市安委会成员名单的,须报请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成员单位变更时,须报请市安委会主任和市政府同意后,由安委会以文件形式下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