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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页岩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页岩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5]221号)


桦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页岩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桦安监发〔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页岩油没有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90),因此,页岩油不应属于危险化学品,其生产企业也不能划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一般化学品企业管理。

  二、因为页岩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不适用《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执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监督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对未执行“三同时”的,不得竣工验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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