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培育创新文化。大力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互渗透,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大力弘扬“诚信、务实、开放、创新”的宁波精神,大力倡导“敢为人先、勇于竞争、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风尚,大力营造“勇于创新、尊重创新、激励创新”的文化氛围,大力开展科技人员学术交流、青少年发明创造、职工技能竞赛等创新实践活动,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鼓励,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十、加强领导,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坚实保障
30、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自主创新在转换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城市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自主创新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它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抓紧抓好。进一步完善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主要任务列入干部任期考核目标,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规划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导向作用,制定实施“十一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在党校开设科技创新方面的课程,加强对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科技培训,切实提高其科技管理能力。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战略意义,大力宣传自主创新先进典型,营造人人参与创新、人人支持创新、人人推动创新的社会氛围。
31、加大政府投入。把对科技事业发展特别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投入作为重要的战略性投资,确保地方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到2010年,市、县级市、县(区)的政府财政科技支出占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分别达到6%、5%和4%。政府科技资金重点支持高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
32、依法保障创新。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国家、省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推进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将保护和促进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纳入法制化轨道。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