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改革重组办根据上报的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3、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改革重组办组织实施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4、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方案,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企业产权交易、国企改革发展专项基金支付改制成本等行使批复和监管职责。
(二)进一步落实加快国企改革和国资重组的措施、明确重大事项管理和资产处置权限
1、每月召开一次国企改革重组领导小组协调会,检查进度、协调关系、解决企业在改革重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规范核销资产损失。改革重组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要报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核实和认定,经批准后方可予以财务核销。财务核销依照下列规定审批:
(1)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控股公司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备案。
(2)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送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控股公司审查,报市国资委商市财政局审批。损失金额在l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送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控股公司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3、国有产权交易价格审批权限。在国有产权交易中,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10%(含10%)的由市国资委审批;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10%-20%(含20%)的报分管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审批;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20%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审批。上交易平台没有人购买的可以不断降价。
4、《关于大力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03〕35号)规定在国企改制出让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视企业实际情况给予10%至25%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同时,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整体购买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或购买企业国有资产一次性付清价款、自带项目、安置80%以上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比例由市国资委提出报市政府审批。
5、结合我市国有中小企业多,且资产状况大多不良,历史包袱沉重,企业干部职工担心改革后失去岗位等不稳定因素较多的实际,鼓励企业职工和经营者整体购买企业国有资产,加大协议转让的力度。
6、凡改革重组的国有企业在市财政的借款(贷款)按程序经批准后转为国家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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