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认真做好各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1、继续深入开展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面彻底的监督检查,要发动群众提供制假售假的线索。重点监督项目:(1)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大要案;(2)中药材和中药饮片;(3)过期药品;(4)假冒生产企业非法生产的药品(5)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药品;(6)非法回收药品;(7)非法邮购药品;(8)对区、县(市)药品、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农村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购销渠道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
2、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行为。重点监督检查一次性医疗器械(输液器、注射器、输血器等)、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心脏起博器、骨科内固定器材及整容、矫形医用生物材料等)、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橡胶避孕套等产品市场。
3、进一步巩固医药市场整顿成果,依法查处各种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要密切注视已被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的动向,防止无证经营户重新聚集形成新的、地下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一有反弹苗头,要坚决给予打击,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4、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抽检和处罚力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常用药品、急救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抽检,保障中成药生产、临床用中药饮片的质量和用械安全有效,对抽检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并追根索源。
(二)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从源头严把质量关
1、积极配合省药监局切实加大实施GMP工作力度,加快GMP认证工作,保证进入市场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
2、加强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提高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上报率和报告质量,促进合理用药。
3、对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盒等印制品进行检查,对擅自增加适应症、功能主治或更改审批内容的要依法查处。
(三)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1、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进行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重点查处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2、对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跟踪检查,有利于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意识,为避免跟踪检查停留在形式上,在对通过GSP认证药品零售企业的跟踪检查中要做到:一要重点对具有生化药品、中药饮片、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或有许可事项变更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二要对企业认证过程中的整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三要对企业GSP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根据日常监督和跟踪检查情况,对做得好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次数;对不符合认证标准或出现质量滑坡现象的企业要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遏制企业在通过认证后质量管理下滑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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