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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编印办理行政许可指南,并在办公场所、公众信息网站上公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将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其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实施行政许可的时限。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做到主体合格、程序合法、内容恰当。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办事程序,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办理的,应当设立一个窗口对外。
  第二十条 同一事项需要几个行政机关办理的,应当由一个主办行政机关受理并转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形式办理,不得互相推诿,贻误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机关负责人接待日制度,负责协调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投诉。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监督制约制度。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和领导的合法决定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行政机关和领导不接受的,按照上级行政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依法行政、热情服务、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二)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信息收集、调查研究,提出提高行政效能的意见和建议;
  (三)受理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组织调查、协调处理在行政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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