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要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实施、一起考核。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改进工作与制度规范相结合、奖励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实行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行政效能规范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科学、合法。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责,保证内部分工协调有序。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岗位,上班时间不准空岗。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实行政务公开,其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依法履行的职能、职责;单位领导的姓名、职务、分工;单位内设机构职责、负责人;对社会服务的项目和承诺;
(二)本单位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处罚的依据、项目、标准;
(三)重大审批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重要决策的执行情况;
(四)咨询、投诉方式;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设立固定公开栏、咨询电话、咨询窗口、电子查询系统、听证、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开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公布政务信息制度。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机关应当按照《
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