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安委会,由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区长任副主任,县区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县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县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任主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任副主任(副组长),乡镇、办事处下属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可单设,也可与乡镇、办事处其他机构合署办公,具体情况由乡镇、办事处确定。各乡镇、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明确1-3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的资格由市安监局确认,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各行政村村委会(居委会)比照乡镇、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1-3名,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二)综合监管机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县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专门管理机构
1.按行业区域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各行业、各系统、开发区、驻漯单位参照行政区域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模式,根据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或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2.生产经营单位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安委会(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组长),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任副主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及车间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时,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和相关工作副职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及车间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1-3人的专(兼)职安全员。
(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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