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授权各区县供销社做好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供发[2005]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做好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根据《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5]255号)要求,市总社就授权各区县供销社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公室。根据
《条例》第
十三条“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专营。市供销合作组织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定,为了搞好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市总社特授权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按照市总社统一部署,成立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管理。
二、做好零售网点布设和配送保证监督方案。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和配送制度”的规定,市总社要求各区县供销社专营管理办公室根据
《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划分的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燃放区域,本着“总量控制、确保安全、合理布局、方便购买”的原则,提出安全合理、详细可行的临时零售专营点和常年零售专营点布点方案及配送保证监督方案,报市总社确认。各专营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填写《重庆市烟花爆竹零售专营点审核表》并整理成册,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