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述职述廉的基本程序
(一)广泛征求意见。在述职述廉前,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本单位、本部门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归纳和梳理。梳理后的意见要如实反馈给领导干部本人。
(二)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规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述职述廉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进行自查自纠,写出书面报告。报告要重点查摆问题,找出不足,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三)召开述职述廉报告会。会议由本单位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或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主持,中层以上干部或一定范围的干部群众代表参加,听取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
(四)组织民主测评。可采取座谈了解、个别访谈和无记名调查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对述职述廉对象进行综合民主测评。述职述廉报告会可同时组织民主测评。
(五)反馈意见与落实整改。对民主测评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意见和测评的结果,由市总社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向述职述廉对象进行反馈,并跟踪了解整改情况。
四、述职述廉的组织实施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群众公认的原则,在每年十一月进行一次。
(二)市总社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工作,由市总社党委组织实施,市总社纪委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机关各处室正副处长述职述廉工作,由市总社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可以结合党支部活动、民主生活会等有效形式举行,由市总社监察处、组织人事处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各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工作,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实施,市总社监察处、组织人事处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三)述职述廉测评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拨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满意率相对较低或干部群众反映较大的领导干部,市总社机关人员和各企事业单位党政正职,由市总社纪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对连续两年不满意率在30%以上的领导干部,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
(四)对领导干部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对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情况、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要收入本人廉政档案,防止述职述廉工作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