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办公室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县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负责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
(三)结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信息;
(四)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队伍
第九条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办公室和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备案。县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也应配备兼职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第十一条 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一)省国土资源厅每年举办一次政务信息员培训班。各设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适时举办信息员培训班;
(二)凡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信息员的,在工作交接前,要选定新信息员,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