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其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年度考核实际得分在81分以下的。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特大及其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评为不合格等级。
第六章 奖罚办法
第十七条 凡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均须缴纳10000元责任金,各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人缴纳责任金2000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个人缴纳责任金1500元,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缴纳责任金1000元。安全生产责任金纳入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金专户,年终由市安委办负责提出返还或奖励意见,报市安委会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予以核拨。
第十八条 奖罚依据为年终考核评分,具体办法是:
以81分为基准分,年终考核最终得分达到81分以上(含81分)的,返还安全生产责任金。超出81分的部分,按每超出1分奖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100元,奖金由市财政核拨。同时,给予责任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成员上缴风险责任金(单位责任金)50%的奖励,奖金由各部门自己解决。年终考核最终得分不足81分,按每降低1分扣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金100元,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金全部扣除。所扣除的责任金作为市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基金,纳入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金专户。
第十九条 凡年度考评获优秀等级的单位可参加南宁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评选。
第二十条 凡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该单位市级各类综合性奖项评先资格;
(二)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责任单位在“南宁市目标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中扣3分。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年终考核最终得分在91分以上(含91分)的责任单位另给予当年上缴责任风险金2倍的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