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增加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强度情况等指标的填报。将单位GDP能耗、单位GDP水耗、人均综合用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人均生活能源消费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指标纳入城市基本信息表一同填报。相关数据来源于城市统计、城建统计和环境统计等。
五、调整考核管理工作分
取消原工作分3分。管理分改为3分,考核内容为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情况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分采用扣分制,扣完3分为止。
(一)深化对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的考核
1、2006年考核各环境保护规划和“十一五”环保规划编制情况,未编制完成的扣1分。
2、考核《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 规划》以及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十一五”环保规划的落实情况等,每一项内容达不到规划要求,扣0.5分。
(二)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纳入考核
考核各市政府贯彻执行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经省环保局查实,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每宗环境违法案例扣0.5分。各市在考核年度内对环境违法行为自查自纠的,不扣分。
六、加强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加强对环境监测的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开展考核相关环境监测的抽测、同步实测和比对监测,加强环境监测的质量控制,并将抽测、同步实测和比对监测的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加强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全过程监控,逐步建立抽查检查制度,并与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重点督促检查污染控制设施运行、环境工程建设和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等情况。经查实,属于无效数据和弄虚作假的,相应的考核指标得0分,并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七、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即2006年度考核开始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的会审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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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名称 │ 考核年度 │ 自报分数 │ 会审核定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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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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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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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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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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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小组组长(签名) │ 会审主审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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