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纳入年度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办理竣工初验和竣工决算后,按规定做好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和工程结算等资料的准备工作,在3个月内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仍应依法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对符合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项目,在1个月内安排审计;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投标公告和与有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预留工程款,以审计机关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对由于在合同中未明确该项内容而造成建设资金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项目建设单位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的,一律视为无异议。
七、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投资绩效审计,逐步实行审计公告制;要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审计纪律。对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违反纪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对审计中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审计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材料,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九、保障审计工作经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专项经费(包括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计的费用),由同级财政在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中列支。其它国有投资项目的审计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安排列支。
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国资、房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管理、监督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