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
(自府发〔200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国家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和《
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以下简称12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建设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外资款项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全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开工、在建监督和竣工决算审计。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建设项目审计按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或委托区(县)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县)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还可以采取联合审计等审计方式。但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但不得全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当年全市国家建设项目的情况,编制年度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或审计调查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审计机关要优先安排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未列入年度审计或审计调查计划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根据需要,也可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但应列入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调整计划。
四、对纳入年度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由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不得全额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决算和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部门要按照审计机关的建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