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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同志离市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报告。

第七章 政府财政和行政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财政收支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实行经费包干制度。搞好增收节支和“零基预算”办法,逐步推行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严格财政预算管理。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要征求市委、市政府领导和部门的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研究同意并提请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预算一经下达,即产生法定效力。年度财政预算的调整,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市委同意并提请市人大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十四条 市级财政资金支出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坚持由市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单项资金支出50万元以上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单项支出报市委研究决定。其他专项资金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原则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其支出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按季度向市长汇报。

  第四十五条 根据财力情况,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建立市委书记、市长基金,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领导解决一些特殊的必要支出,由市委书记、市长分别审批。若遇特大自然灾害等临时急需的应急救灾资金,由书记、市长商定后安排。

  第四十六条 各种会议经费的支出,严格按照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减少会议,压缩支出的原则,由市长或分管的副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作出安排。

  第四十七条 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勤俭办一切事业,杜绝铺张浪费,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监督和资金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项活动,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相关部门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参加,原则上不准请假,不得缺席和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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