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竣工验收前应全部完成交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遗留问题,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施工,且质量达到要求,并已向接管养护部门移交。
十一、项目法人在申请竣工验收时,应将工程遗留问题和设计、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和完成情况的报告,报送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和接管养护单位备案。
十二、竣工验收前省、市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将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决算进行审查和认定。不通过工程决算审查和认定的建设项目,不组织竣工验收。
十三、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工程审计工作和环保、水利等项目的专项验收,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应报送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公路管理局核备。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土地占地图由市、州公路管理处存档。
十四、项目法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竣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超过三整年,仍不申请竣工验收或没有按规定完成交工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和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缺陷、工程质量缺陷的施工,接管养护部门将不负责继续养护和路政管理。
十五、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的全部内容编制竣工文件。国、省干线报送市、州公路管理处存档;县级公路报送县(市)公路管理段存档。
竣工文件“目录”中的第一部分“综合文件”、第二部分“决算和审计文件”、第四部分“施工资料”中一“竣工图表”的文件,国、省干线报送省公路管理局存档;县级公路报送市、州公路管理处存档。
十六、项目法人应负责在工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施工、材料、工艺等因素造成的工程缺陷和质量问题的维修。工程保修期按“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规定,由竣工验收之日起为五年。
十七、BOT项目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邀请市、州公路管理部门参加。
第三章 附则
十八、规模较小、等级较低、技术简单不需组织交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报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将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合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