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邀请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网建设行业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4、组织交工验收前15日向省公路管理局和市、州公路处报送《工程项目完成数量及移交清单》(附件1)和《未完工程项目汇总表》(附件2),并配合省公路管理局和市、州公路管理处对移交项目、数量和未完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5、项目法人应同接管养护部门签定《工程交工养护协议书》(附件3),明确各自的责任。《工程交工养护协议书》内容应含有工程质量缺陷、设计缺陷和交工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并明确完成时限。
6、 经交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养护部门负责公路设施的日常保养和路政管理;
7、收费公路在组织交工验收时必须达到可以收费标准。
四、《工程项目完成数量及移交清单》、《工程交工养护协议书》、《未完工程项目汇总表》、《工程项目质量检测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综合评价表》应作为“交工验收报告”的附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项目法人应对交工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及工程项目的设计缺陷、工程缺陷和质量问题负责。对交工验收报告和质量检测意见提出的工程遗留问题和设计、工程存在的缺陷,项目法人应抓紧按交工验收报告的要求组织实施,并在一年内全部完成。需要向接管养护部门移交的工程项目,应在质量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及时向接管养护部门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在交工试运营期间的公路保养和路政管理过程中出现和发现的设计、施工、安全及使用缺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处理和解决。
六、项目法人应负责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由于工程施工、材料、工艺等因素造成的工程缺陷和质量问题的维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之日至竣工验收之日。
七、完成工程合同项目的单位工程组织的交工验收,其“交工验收报告”和“项目质量检测报告”不需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八、交工后拟投入试运营并实施路政管理的BOT项目交工验收应邀请运营和路政管理单位参加。交工报告和质量检测报告报送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竣工验收
九、竣工验收按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三章“竣工验收”的规定执行。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