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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网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交通运输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网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交发[2006]2号)


各市(州)交通局:
  现将《吉林省公路网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公路网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附件:
  公路网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为加强公路网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减少工程建设存在的项目缺陷和工程遗留问题,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制定《公路网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凡由省公路管理局(市、州公路管理处)接管养护和路政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一章 交工验收

  一、交工验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章“交工验收”的规定执行。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工作。

  二、项目法人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向参加交工验收人员提供建设项目的全部施工资料、检查数据和质量评定结果。

  三、需要通车运营和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完成批准后设计的全部工程项目。个别工程项目未完成,而需要组织交工验收时,应在组织交工验收前将未完工程项目及预计完成工期的安排方案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和接管养护单位备案。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组织进行交工验收。

  2、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对申请交工验收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提出工程项目质量检测报告及工程质量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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